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江、太湖、天目湖等河道的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