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系规划,根据改善河湖连通状况、保持河湖生态流量(水位)、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组织实施水系连通工程,通过开挖、疏浚等方式,将自然水系相连贯通,恢复和改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基本功能,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