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网建设,健全水网布局,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循环通畅的水网体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