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河道两侧生态蓝线范围以外区域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依法统筹考虑水网建设、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文化保护等需求。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道滨水区域应当开展城市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和管控要求应当纳入相应的法定规划。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