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分级、执法机构、管护单位、管理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