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列入名录明令禁止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