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列入名录明令禁止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