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列入禁止、限制名录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处理机制,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