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列入禁止、限制名录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