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