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园林、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