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园林、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