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设置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施工车辆未经除泥、冲洗不得上道路行驶。运输散装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