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工地现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安装扬尘监控设施,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施工工地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密目式安全网、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有条件的,实行全封闭施工。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设单位不明确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