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港口码头、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地面硬化、围挡、遮盖、密闭和其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物料的输送、装卸应当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