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