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