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新建码头应当配套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基供电。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