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污染控制,采用绿色维修技术,使用节能环保型烤漆房,配备漆雾净化装置和有害挥发物净化装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