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予以报废。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