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