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印染、化工、水泥、造纸、铅蓄电池等行业,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