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钢铁、铸造、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涉及锅炉、工业炉窑的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