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鼓励和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能源发展规划,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县级市、区及重点行业,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项目应当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实行消费量减量替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