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