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组织进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