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