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削减量的倍量替代。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