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五章 任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