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