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任免通知,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颁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任命书,决定代理职务的不颁发任命书。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