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决定接受辞职、撤销职务的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