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四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提请任免新设、撤销、合并、更名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应当附相应的批准文件。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逾期提交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