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

提请任免新设、撤销、合并、更名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应当附相应的批准文件。

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逾期提交的任免案,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