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二条有效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需重新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然免除,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