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