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