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