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