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内容,定期督查,公开监督渠道,接受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