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倡导、鼓励下列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一)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绿化美化家园,共建共享美丽怒江;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洗浴用品等;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注重卫生,控制吸烟,合理膳食,勤于锻炼,崇尚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五)文明用餐,文明饮酒,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
(六)培养良好阅读习惯,提升个人文化修养,自觉抵制低俗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