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倡导、规范下列文明旅游行为: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旅游设施;

(四)自觉维护国家和个人形象。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