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倡导、规范下列文明旅游行为:(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旅游设施;(四)自觉维护国家和个人形象。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