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鼓励与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倡导、规范下列网络文明行为:(一)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二)遵守网络安全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拒绝网络暴力。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