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倡导、规范下列校园文明行为:

(一)尊师重教,培育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二)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安宁,不扰乱教学秩序;

(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四)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

(五)强化家校沟通,家校矛盾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