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层、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通风系统等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