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当遵守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安全和稳定运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