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制度完备,明确专人负责;

(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用水等设备设施及其自动监控系统,建筑能耗水耗计量系统运行正常;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