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与改造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建筑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完备,明确专人负责;(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用水等设备设施及其自动监控系统,建筑能耗水耗计量系统运行正常;(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