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