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河(湖)长、林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巡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护和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