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