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内容,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