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